婚前协议或婚内协议都可以约定夫妻忠诚条款,但不一定会被法院支持,本文将通过相关规定以及案例,深入分析夫妻忠诚条款的效力问题。
一、忠诚义务的法律依据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即夫妻双方对彼此都负有忠诚义务。
二、忠诚条款的裁判观点
特别说明,本文提及的忠诚条款仅针对违反忠诚义务影响财产分割或者违反忠诚义务的一方需向另一方支付赔偿金、违约金、补偿金或违反忠诚义务的一方需向另一方赠予相应财产的情形,约定违反忠诚义务要放弃子女抚养权、探望权等忠诚条款,因涉及到人身权利,一般会被认定无效,不在本文讨论的范围内,如同时涉及财产和人身权利的,可以分开认定效力。
1、忠诚条款有效且具备强制执行力。
《民法典》实施前,部分法院持该观点,例如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在(2013)中中法民一终字第71号判决书以及(2016)粤20民再15号判决书中作出了清晰、明确的法理解释,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点裁判要旨:
(1)夫妻双方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签订忠诚协议时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且夫妻忠诚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不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并且约定的责任承担方式具有可操作性,因此忠诚协议有效。
(2)虽然忠诚义务并非权利义务规范而是倡导性规范,也不妨碍夫妻双方通过民事协议的方式将道德义务转化为具有法律强制力的法律义务;
(3)宪法规定的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指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强行限制,任何人不得强制限制或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但公民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在法律许可的限度内自由处分自己的人身自由。夫妻忠诚协议正是已婚公民对自己的性自由进行自愿限制和约束的体现,这种限制完全是夫妻双方合意的结果,完全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符合婚姻法关于忠实义务的规定,符合社会公序良俗,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2、法律不禁止签订忠诚协议,但忠诚协议不具备强制执行力。
自《民法典》实施后,大部分法院的裁判观点都由1变为2,主要原因在于《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仅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明确表示:“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从整体社会效果考虑,法院对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纠纷以不受理为宜。”
例如:(2023)鲁0211民初13517号案件,法院认为夫妻忠诚实质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夫妻之间订立的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的强制执行力,不能以此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依据。
(2020)京0113民初9414号,根据王某与申某2于2018年2月26日所签订《房产协议》约定的内容,涉及任何一方如违反夫妻忠诚义务,则应承担放弃财产分配,该内容系夫妻间有关忠诚协议约定的性质,而夫妻忠诚协议是夫妻双方结婚前后,为保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违反夫妻忠诚义务而以书面形式约定违约责任的协议。关于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结合《民法典》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认为,夫妻是否忠诚实质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夫妻之间订立的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的强制执行力,不能以此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依据。当事人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综合考虑婚姻关系中各自的付出、贡献大小、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和对婚姻破裂的消极影响,对无过错方酌情予以照顾,以平衡双方利益,通过司法裁判树立正确的社会价值导向。
3、虽然不直接认定忠诚条款具备强制执行力,但在离婚纠纷分割财产时,会将忠诚条款的约定作为考量因素。
(2021)湘0521民初3143号本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在与原告离婚后,向原告出具欠条的行为不构成借款或其他债务。双方签订的保证和欠条属于夫妻“忠诚协议”范畴,符合《民法典》原则及公序良俗。被告辩称欠条是在胁迫下书写的,但未提供证据,故法院不予支持其辩护意见。法院支持该协议作为双方忠实义务的量化,且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被告出具的100万元欠条,实质上是女方为了防止男方婚内出轨而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忠诚义务是夫妻道德层面的义务,不能等同于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考虑到双方离婚时的财产分配、被告的经济状况和承受能力,以及当地社会经济水平等因素,最终确定赔偿数额为20万元。
(2020)沪0115民初46816号法院审理后认为,借条实质上是忠诚协议,包含了夫妻双方的平等自愿和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内容符合婚姻法原则及公序良俗,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应受法律保护。被告确实有婚内出轨过错行为,并承认因此事离家至今。原告因此要求婚姻过错赔偿金,法院支持该诉求。金额方面,考虑到双方的经济和感情状况及被告的过错程度,法院酌情决定支持5万元赔偿金。
笔者认为,第一种裁判观点更符合法理,婚姻关系也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双方当事人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均有权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预设财产补偿或赔偿的责任以约束自身的行为,该约定并不涉及到对人身自由的限制,且约定的财产补偿或赔偿内容合理亦不会影响当事人的离婚自由,约定不合理的可以由法院依据民事法律原则进行调整。但基于《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观点,在没有新的指导案例或司法解释前,忠诚条款难以获得法院的判决支持。
三、忠诚条款还有必要约定吗
有必要。
首先,同样基于上述司法解释和最高院的指导观点,亦可以明确忠诚条款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虽然不具备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但当事人自愿履行的,法院亦不会撤销,部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会遵守忠诚条款的约定支付补偿费用。
其次,夫妻或情侣双方在对忠诚条款进行协商、约定的过程中,也可以了解彼此的三观,在婚姻持续过程中,有协议约束也会在一定程度上警示自身恪守忠诚义务。
最后,类似的案件也有可能因为细节上的差异、不同的地区和法官而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例如部分法院认为忠诚条款无效的原因是出轨一方系基于挽救夫妻感情而签订的,那婚前协商一致签订的双方均负有忠诚义务的条款是否有可能得到支持?或者,虽然法官认为忠诚条款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但夫妻双方就忠诚条款约定的补偿费用或财产分割方式相对家庭的经济条件来说合理、适当,法院是否有可能参照约定进行财产分割?再或者,即使忠诚条款约定的补偿不被法院认可,双方在忠诚条款中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约定离婚损害赔偿计算标准是否会被法院支持?上述问题仍是值得斟酌,更需要在拟写忠诚条款的时候予以重视。
四、违背夫妻忠诚义务的证据合法性问题
司法机关对忠诚条款效力的认定,也隐含了对忠诚条款非法取证的否定态度,不支持忠诚条款的强制执行力,就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夫妻为获取另一方违背忠诚义务的证据而进行偷拍、偷录等非法取证的行为。违法获取的证据,会因其违反证据合法性原则而不被采纳,因此,诉讼离婚的过程中,更需要注意证据的合法性问题:
1、如一方仅通过微信聊天记录、平台聊天记录、app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偷拍、偷录、转账等方式发现一方存在出轨等违反忠诚义务的行为,可以保存相关材料,但因涉及到偷拍、偷录或者偷窥他人手机信息等情形,需要通过将相关证据发给另一方、在家庭群转发、要求双方亲属调解、要求违反忠诚义务的一方签订承诺书、保证书等方式取得双方聊天记录、家庭群聊天记录、亲属劝解记录、承诺书、保证书等合法证据。
2、如一方发现另一方存在嫖娼、开房等违反忠诚义务的行为时,可以通过报警等方式固定客观事实,再获取报警回执、检查笔录等合法证据。
3、如一方获取了另一方的出轨照片、音频资料等证据,不应在互联网上大规模扩散相关信息,避免侵犯第三方名誉权、肖像权等人格权产生侵权赔偿责任。
作者:厉文军律师 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

教育背景: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法学、金融学双学位
任职:
深圳市律师协会行政诉讼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
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 房地产争议解决委员会副主任
深圳市福田区普法讲师团讲师
业务领域:
房地产及建设工程、行政诉讼、教育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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