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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事:婚前协议该不该签

如果说婚前协议签的多不多,很显然不多。在我们父母辈,甚至很多人都没听过婚前协议这个说法。那婚前协议该不该签,那答案也很显然,该签。

笔者眼中,婚姻关系类似于合伙关系,兼具人合性以及资合性,情侣双方基于感情稳定、相互了解、相互信任的基础上缔结婚姻关系,在缔结婚姻关系之时,双方就已经明白将会产生共担风险、共享利润的法律后果,合伙人共同决定成立合伙企业时,绝大多数人都认为需要签订合伙协议来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以及债权债务承担等内容,而在情侣共同决定缔结婚姻关系时,绝大多数人却认为没有签订协议的必要,完全依赖于对方的人品、道德、双方的感情就可以平稳顺遂的度过一生,因为几千年的婚姻制度都是这样的。实则不然,即使是古代,也需要嫁妆单子和聘礼单子来确认哪些财产为女方所有且离婚时可以带走,古人也和今人一样具备财产意识。

大家应该经常留意到某书某浪上面的帖子,很多用户对于“如何区分婚前婚后财产”“婚前财产如何做才能不变成婚后财产”“应该共同买婚房还是一方买房一方出装修”等问题非常关注且争论不休,其实这些现象对我们国家来说,是公民法律意识提升的表现,也是政府普法宣传效果的体现,但是出于一些内敛、含蓄、直白地谈钱伤感情等等情感偏好和顾虑,网络上的陌生网友之间可以畅所欲言,现实生活中的夫妻和情侣却很难面对面沟通交流财产问题,反而会造成“无法宣之于口,但猜忌于心”的状态,互相猜忌对方是不是在算计自己,甚至结婚数年也无法在财产一事上完全信任另一方。

我相信,大部分人在思考上述问题的时候,并不是为了占对方便宜,图谋对方财产,更多的是为了保障自身的利益不受损害,此种情形下,签订婚前协议或婚前财产协议不失为一种优秀的解决思路。也许很多人会认为只有富豪家庭才需要通过婚前协议对双方的巨额财产进行约定,但实际上正是因为普通家庭不富裕,一套房、一辆车可能就是家庭的大部分资产,普通家庭更无法承受财产上的损失,所以更需要签订婚前协议。

一、婚前协议是什么?

婚前协议是准备结婚的情侣双方为明确各自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归属、使用、收益、管理,各类债务的承担、家庭生活责任的承担、子女甚至宠物的抚养责任承担、婚姻中的过错类型和过错责任、出现争议的解决方式等等各方面问题而共同签订的协议,并不仅仅局限于财产约定,较婚前财产协议或夫妻 财产协议约定的范围更广。

二、婚前协议的优势是什么?

1、结婚前,情侣双方都是平等自由的民事主体,如婚前协议签订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合同无效的情形时,婚前协议合法有效,能够保障双方的合法利益。

2、婚前对财产、夫妻责任等内容进行一次充分、深入的沟通交流,有助于情侣双方加深彼此的世界观价值观了解,对婚后的生活有更准确的预判。

3、离婚率居高不下的时代,即使是情投意合亲密无间的情侣夫妻,也不一定能够顺利并肩白首,这是客观事实而非悲观言论。而到了离婚阶段,没有对夫妻财产进行过约定的夫妻双方往往会因为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等问题争论不休甚至大打出手,而签订了婚前协议的双方基于曾经理性平等协商过相关问题并进行了明确约定,反而会相对平和的沟通谈判。所以“丑话说在前面”其实是为了避免后面更激烈的纠纷。

4、结婚后,夫妻双方并不再是法律上互不相干的两个主体,开始具备法律上的关联,《民法典》第464条第2款将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与合同编相连接,在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缺失时,可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合同编的规定。因此,法院在审查部分财产约定或者忠诚条款时会考虑双方的身份关系,双方关于财产分割或者忠诚义务赔偿金的约定法院会认定是出于挽救夫妻感情而签订的,并非真实意思表示,从而不予支持,而婚前双方不具备特殊的身份关系,仅仅是普通民事主体,相关约定获得法院认可、支持的可能性更大。

三、婚前协议可以约定哪些内容?

1.明确哪些财产属于婚前财产;

2.婚前财产产生的孳息归属;

3.婚前债务如何承担(婚前债务包括未还完的房贷、车贷、消费贷等等贷款和其他债务);

4.婚后哪些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哪些属于各自财产;

5.家庭支出如何分担;

6.婚后债务如何承担(婚后债务包括婚后购买房车产生的贷款、生活经营产生的债务);

7.子女抚养费如何分担以及双方对子女的财产赠予;

8.夫妻过错情形以及过错补偿;

9.家庭责任承担、补偿以及违约责任;

10.财产赠予及过户;

11.未顺利缔结夫妻关系的后果;

12.核实双方身份、户口等信息;

13.其他双方认为有必要在婚前协议中进行约定的内容。

四、婚前协议约定哪些内容有可能会被认定无效或者撤销?

1、婚前协议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法院认定无效

法条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二款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案例分析:(2016)甘民申606号本院审理后认为,合法正常的婚姻关系应基于婚姻自由和男女平等。在本案中,袁国民与汪锦锦签订的婚前协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将财产赠与作为婚姻缔结的条件,这一行为被视为干涉婚姻自由,并对社会道德和婚恋价值观产生了消极负面的影响。因此,法院不予认定婚前协议的效力。原审判决中,驳回了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认为无不当之处。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2、婚前协议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院认定无效

法条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案例分析:(2018)豫09民终2337号本案中,刘某与越南籍女子Qien Thi Thanh Ngoc签订婚前协议,违反了中国政府的禁止性规定,即禁止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以及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婚前协议无效,本院予以支持。中间人李某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服务,违反了法律规定,应返还2000元婚姻介绍费。由于婚姻缔结违反了禁止性规定,婚前协议无效,刘某的诉讼请求要求李某承担90000元连带保证责任不被支持。婚前协议无效不产生法律效力,李某垫付的30000元不能认定其履行连带责任。二审中,上诉人主张李某应承担过错责任,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刘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维持原判。

(2019)陕民申1080号《婚前协议》中约定:林强民在林涧村五组修建房屋三层属协议人林强民、李平利婚姻存续期间共同所有,若因国家建设需要拆迁后所建房及补偿属林强民、李平利共同所有。在婚姻存续期间,若李平利提出离婚,此协议无效,若林强民提出离婚按协议履行。因该协议的有效性以限制人身权利为前提,违反法律规定,原审法院认定该协议无效并无不当。

3、婚前协议约定赠予,但未公证且未履行,赠与人可以主张撤销赠予。

法条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案例分析:(2021)陕01民终10455号本案中,法院认为夫妻双方对存续期间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具有约束力。王引侠与李勇签订的《婚前协议书》已被确认合法有效,且判决已生效,因此对王引侠和李勇都有约束力。此外,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确认婚前协议为附期限的赠与,王引侠在婚后使用赠与房屋和车辆钥匙,视为赠与的实际履行。尽管因离婚产生矛盾,房屋和车辆使用状况变化,但不能否认赠与的实现,因此李勇要求撤销赠与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法院不支持李勇主张的《婚前协议书》非真实意思表示的主张。由于涉案房屋及车库未取得产权证,无法办理过户,一审判决支持王引侠主张的房屋、车库使用权,并依法支持其车辆所有权及过户要求。王引侠主张合同更名因未涉及案外人而未涉及。关于李勇支付相关费用的主张,因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李勇的上诉请求无法成立,驳回上诉;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维持原判。

4、婚前协议约定了忠诚条款,法院可能会不予支持

法条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婚姻家庭的倡导性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仅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明确表示:“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从整体社会效果考虑,法院对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纠纷以不受理为宜。”

案例分析:(2020)京0113民初9414号,根据王某与申某2于2018年2月26日所签订《房产协议》约定的内容,涉及任何一方如违反夫妻忠诚义务,则应承担放弃财产分配,该内容系夫妻间有关忠诚协议约定的性质,而夫妻忠诚协议是夫妻双方结婚前后,为保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违反夫妻忠诚义务而以书面形式约定违约责任的协议。关于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结合《民法典》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认为,夫妻是否忠诚实质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夫妻之间订立的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的强制执行力,不能以此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依据。当事人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综合考虑婚姻关系中各自的付出、贡献大小、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和对婚姻破裂的消极影响,对无过错方酌情予以照顾,以平衡双方利益,通过司法裁判树立正确的社会价值导向。

五、婚前协议的签订注意事项

1、明确协议签订时间在婚姻登记时间之前,如有条件可以到公证处公证或者请律师见证;

2、确定双方身份信息,并核验信息是否真实;

3、明确双方基于平等协商一致、完全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签订婚前协议;

4、避免将财产赠予作为结婚登记的前提条件;

5、涉及财产应当一一列明,避免遗漏;

6、不能提前约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但可以约定抚养子女双方应尽的义务,便于离婚纠纷时举证双方是否尽到抚养责任;

7、涉外以及涉港澳台的可以提前约定法律适用;

8、涉及债务应当一一列明,并明确隐藏债务的承担以及赔偿问题;

9、避免约定净身出户条款,可以约定违反忠诚义务的赔偿参照标准;

10、明确约定部分条款无效的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效力。

作者:厉文军律师 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


教育背景: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法学、金融学双学位

任职:

深圳市律师协会行政诉讼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

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 房地产争议解决委员会副主任

深圳市福田区普法讲师团讲师

业务领域:

房地产及建设工程、行政诉讼、教育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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