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网红猫“宽宽”事件全过程图示


附1:2026年3月6日,医院发布《关于“宽宽”此次诊疗纠纷的公开致歉与整改声明》

附2:2026年3月6日,医生发布《关于“宽宽”此次诊疗纠纷的公开致歉声明》

附3:2026年4月5日,医院发布《关于“宽宽”事件的郑重道歉声明》


附4:2026年4月6日,达成《补偿协议》

以上图片源于网络
二、宠物主人三大诉求
2026年3月2日,“宽宽”的主人提出三项诉求:
(一)医院完整复盘事故流程并公开正式道歉;(二)医院彻底整改流程,避免同类事故再次发生;(三)按照自留种猫价格索赔30万元。
※这些诉求在目前法律层面能否得到支持?
三、精神损害赔偿:宠物≠“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
(一)辽宁布偶猫“嘟嘟”案——精神赔偿未获支持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尽管原告与猫咪感情深厚,但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宠物一般被视为财产范畴,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规定的“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且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自身精神损害已达到法律规定的“严重程度”,故该项请求未获支持。
案例检索:(辽宁布偶猫“嘟嘟”案)山东烟台中院审理2025-09-25发布:爱宠治疗后死亡,主人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二)上海法斗犬绝育死亡案——成功获得精神赔偿
上海普陀区法院审理的法斗犬绝育手术死亡案,是少数支持精神赔偿的案例之一。
法院认为:“如有证据表明,宠物在与主人的朝夕相处之中产生了情感羁绊,且该宠物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不可替代性,那么该宠物应当被认定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最终判决宠物医院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
值得注意的是,该案中宠物医院存在重大过失(未告知麻醉风险、未取得书面同意),且拒绝提供手术监控视频,主观过错明显。
案例检索:(上海法斗犬绝育死亡案)法斗犬在绝育手术中死亡宠物主索精神赔偿获支持
(三)“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的认定标准
1. 一般认定规则
认定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通常需同时满足四个条件:
| 序号 | 条件 | 说明 |
| 1 | 客体为特定物 | 非种类物,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替代性 |
| 2 | 以精神利益为内容 | 具有重大感情价值或特定纪念意义 |
| 3 | 与特定人格相联系 | 具有专属性质或人格象征意义 |
| 4 | 损害不可逆转 | 因侵权行为致物品永久性灭失或毁损 |
2. 宠物领域的认定标准
司法实践中,对宠物能否认定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标准极其严格。对于宠物而言,仅在特殊情形下才可能被纳入该范畴——这类宠物因与主人的生命健康、人格尊严存在特殊关联,其损害才可能引发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3. 可能被认定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的宠物类型
综合各地法院裁判观点,以下类型可能被认定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
导盲犬:与盲人的生命健康、人格尊严存在直接关联
功勋犬:具有特殊社会价值和纪念意义
长期陪伴孤寡老人的抚慰犬:与老人的生命健康、人格尊严存在特殊关联
参加重大比赛获奖或公认的名犬:具有特定纪念意义
4. 实践中的赔偿金额即便宠物被认定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且法院支持精神赔偿,实际判赔金额也极为有限:
| 序号 | 案例 | 案由 | 判赔金额 |
| 1 | 上海法斗犬绝育死亡案 | 宠物医疗 | 4000元 |
| 2 | 北京无证兽医上门绝育案 | 宠物医疗 | 1000元 |
| 3 | 江苏宠物医院无证经营案 | 宠物医疗 | 1000元 |
| 4 | 辽宁布偶猫“嘟嘟”案 | 宠物医疗 | 0元(未支持) |
这与“宽宽”案中主人获赔的30万元形成鲜明对比——但需注意,“宽宽”案是通过和解而非法院判决达成,30万元属于财产损害赔偿(含购犬款、市场价值等),并非精神损害赔偿。宽宽主人也从未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而是以“自留种猫价格”索赔财产损失。
四、宠物价值认定:按“直接财产损失”计算
例:北京无证兽医上门绝育案——精神赔偿获支持但金额极低(1)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根据原告李某夫妇提交的相关证据可以看出,犬只意外死亡后确实给原告造成较大的精神损害,故原告李某夫妇要求被告田某赔偿精神损害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但三万元精神损害赔偿过高,法院酌情确定为一千元。(2)犬只市场价值的认定对于犬只的市场价值五万元,原告李某夫妇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且涉诉犬只死亡后已经被火化处理,现已无法对犬只的价值进行鉴定,法院综合考虑该犬只品种、健康情况、市场价格等各方面因素,酌定为三万元,结合责任划分,被告田某应赔偿原告李某夫妇宠物狗财产损失两万一千元。案例检索:(北京无证兽医上门绝育案)北京顺义法院2025-08-04发布:案件快报|无证兽医上门手术致宠物死亡,宠物主人获赔
五、举证责任:宠物主人需承担全部举证义务
例:厦门宠物狗死亡主人索赔被驳回案——未能举证医院过错,无法认定侵权不同于人体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宠物诊疗实为服务合同关系,原告方主张侵权责任,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医疗机构存在过错、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尽管宠物主人对宠物医院的诊疗过程提出多项质疑,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法院最终无法认定宠物医院存在侵权行为。案例检索:宠物狗送医死亡主人索赔被驳回法院: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六、知情同意权:宠物主人同样受保护
例:辽宁布偶猫“嘟嘟”案——侵犯宠物主知情同意权,院方存在过错,构成侵权医院在未告知主人并征得同意的情况下自行更换导尿管,侵犯了主人作为宠物主人的知情同意权,存在明显过错。宠物在法律上属于财产,但宠物主人的知情同意权同样受到法律保护,医院擅自变更诊疗方案可能构成侵权。案例检索:“辽宁布偶猫“嘟嘟”案”辽宁开原法院2025-09-25发布:爱宠治疗后死亡,主人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结语
“宽宽”事件集中暴露了宠物医疗领域多个法律空白:1. 法律定性模糊:宠物在法律上属于“财物”,宠物医疗纠纷不适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而是一般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2. 精神赔偿门槛极高:司法实践对“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认定标准极为严格,普通宠物通常不被纳入这一范畴。即便法院酌情支持精神损害赔偿,金额也往往在一千元左右,与宠主的情感损失存在巨大落差。3. 举证与鉴定困局:宠主需自行证明医院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但国内绝大多数鉴定机构无法对动物死亡原因进行鉴定,且宠物病历无强制提供义务,维权门槛极高。4. 赔偿标准不统一:宠物医疗事故赔偿标准无统一法律规定,通常结合医院过错程度、宠物价值等因素综合确定。
律师介绍

周清华
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教育背景 南昌大学 法学专业领域商事仲裁、经济纠纷、宠物经济、刑事辩护、教育与未成年人保护、强制执行、企业合规等民商事领域。周清华,江西赣州人,专职律师、高级家庭教育指导师深圳市律师协会智能机器人产业法律服务团 团员龙华区调解院 调解员深圳市福田区益强学校 法治辅导员深圳高级中学(集团)北校区讲师深圳市妇女儿童基金会“关爱生命 护航未来”公益项目特聘志愿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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