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结论
执行程序中不能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
追加被执行人必须严格遵循法定主义原则——即仅限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列举的情形,而现行规定中并未包含“追加被执行人配偶”。
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属于实体争议,需通过独立的诉讼程序审理认定,不能在执行程序中直接处理。
一、为什么不能直接追加?
1. 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区分
执行程序的功能是实现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权利,而非认定实体权利义务关系。
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属于实体争议,需通过独立的诉讼程序(如确认夫妻共同债务之诉)审理认定。
2. 保护配偶的诉讼权利
直接追加配偶可能导致其未经审判程序即被强制执行,违反“未经审判不得确定责任”的基本原则。
若债务性质存在争议(如是否用于共同生活),配偶应享有抗辩权。
3. 执行权的边界
执行权具有公权性质,应当遵循“法无授权皆禁止”的一般原则。
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未赋予执行程序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权力,该问题属于实体问题,应由审判程序解决。
二、债权人的正确维权路径
若申请执行人认为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希望通过执行配偶名下财产实现债权,应采取以下步骤:
第一步:另案提起确认夫妻共同债务之诉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求配偶承担连带责任。
▲所需证据:
借条上有配偶的签名
债务用于家庭日常(如购置房屋、装修、子女上学)的凭证
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经营的记录
配偶事后追认债务的聊天记录、录音等
第二步:申请对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在另案诉讼中,可申请对配偶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如房产、存款)采取保全措施,防止财产转移。
第三步:取得生效判决后申请执行
取得确认夫妻共同债务的生效判决后,可将配偶列为被执行人,执行其名下财产。
第四步:提供共有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份额
即使不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债权人也可提供被执行人与其配偶的共有财产线索(如登记在配偶名下的婚后房产、存款),申请法院查封、冻结该共有财产中属于被执行人的份额。
三、典型案例
1. 执行程序中不可以直接追加债务人配偶为被执行人
▲【裁判要旨】
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必须遵循法定主义原则,即仅限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追加范围,既不能超出法定情形进行追加,也不能直接引用有关实体裁判规定进行追加。
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的,因超出法定情形,人民法院不予追加。
债权人有确凿证据证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夫妻一方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时可以提起夫妻共同债务确认之诉,不能通过执行程序中的追加被执行人程序来直接裁定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检索:某村委会申请追加谢某为被执行人案——执行程序中不可以直接追加债务人配偶为被执行人
入库编号:2024-17-5-201-003
2. 执行中能否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
▲【法院认为】
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意味着直接通过执行程序确定由生效法律文书列明的被执行人以外的人承担实体责任,这将对各方当事人的实体和程序权利产生极大的影响。
因此,追加被执行人应当遵循法定主义原则,即应当限于法律和司法解释确定的追加范围,不能超出法定情形进行追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7﹞48号】第二条规定:“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
而根据现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来看,并无关于在执行程序中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共同被执行人的规定。
案例检索:大武口区法院2024-04-29发布
大武口区法院丨执行中能否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
3. 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必须遵循法定原则,即应当限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可以变更、追加的情形
▲【法院认为】
执行程序中能否直接认定张朝水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而追加田某为被执行人。
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意味着直接通过执行程序确定由生效法律文书列明的被执行人以外的主体承担实体责任,对各方当事人的实体和程序权利将产生极大影响。
因此,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必须遵循法定原则,即应当限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可以变更、追加的情形。
案例检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黔执复13号
律师介绍

周清华
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教育背景 南昌大学 法学专业领域商事仲裁、经济纠纷、宠物经济、刑事辩护、教育与未成年人保护、强制执行、企业合规等民商事领域。周清华,江西赣州人,专职律师、高级家庭教育指导师深圳市律师协会智能机器人产业法律服务团 团员龙华区调解院 调解员深圳市福田区益强学校 法治辅导员深圳高级中学(集团)北校区讲师深圳市妇女儿童基金会“关爱生命 护航未来”公益项目特聘志愿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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