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近日,莆田仙游县两名初中生扶起摔倒老太反被索赔22万元的案件引发全网热议,该案将于2026年2月26日开庭审理,再次让“扶不扶”的社会议题成为焦点,也勾起了大众对多年前彭宇案的回忆。“不是你撞的,为什么要扶?”这句充满争议的话,不仅拷问着社会良知,也让我们思考:在法律层面,该如何界定善意救助行为与侵权责任的边界?
笔者旅居美国加州,深耕中美跨境法律业务,结合美国证据法相关规定,从法律视角谈谈此类案件的裁判逻辑,希望能为大家提供不同的思考维度。2025年3月15日,在莆田仙游县一个无交通信号灯的拐弯路口,一名老太骑行自行车避让轿车后,因突遇两名初中女生驾乘的电动车,情急之下避让摔倒受伤。两名初中生第一时间停车扶起老太,却被老太指认因被电动车吓到才摔倒,要求其承担责任并索赔22万元,老太住院12天共花费医疗费26700元。从现场完整监控及警方勘查细节来看,案件事实有基本的客观依据,但“扶人反被索赔”的情节,仍让大众对善意救助的风险心生担忧。在这类案件中,核心的法律争议点在于:善意救助行为能否作为认定救助方存在侵权责任的证据?从生活常理来看,“主动扶人”可能存在两种情形:一是救助方确有过错,扶人是承担责任的表现;二是救助方无任何过错,扶人仅是出于善意的救助行为。法官作为中立的裁判者,需要考虑到这两种可能性,既不能仅凭“扶人”这一行为直接推定救助方存在侵权,也不能单纯为了迎合公众情绪直接排除救助方的过错可能。一切判断都应基于客观、合法的证据。而在美国,这一法律争议点早已通过成文的证据规则给出了明确答案,这就是《联邦证据规则》(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中的409条款,也被称作“I Am Sorry Rule”(“对不起规则”)。该规则明确规定:在交通事故、紧急救人等突发事故中,一方主动对另一方实施的医疗救援行为,包括扶人、送医、垫付医疗费等,若后续双方还就此突发事故的责任划分进入了诉讼阶段,上述的“救助行为”不得成为案件的证据(Inadmissible),此类证据将被直接排除在庭审之外,甚至不允许陪审团知道存在“救助行为”,以避免引发陪审员的主观偏见,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判。简单来说,美国的“I Am Sorry Rule”从法律层面彻底否定了“不是你的过错,你为什么要扶/送医”的逻辑。在该规则下,善意救助行为与侵权责任之间无任何法律上的推定关联,救助方的善举不会成为其承担责任的“证据”。美国作为判例法国家,这一规则并非凭空制定,而是经过无数类似案件的司法实践、反复矫正后形成的法律原则。不难想象,美国也曾出现过诸多类似的“扶人反被索赔”案件,而“I Am Sorry Rule”的确立,正是司法对社会公序良俗的守护。法律的价值不仅在于定分止争,更在于引导社会行为。“对不起规则”的核心意义,在于为善意救助者消除后顾之忧:当他人身处危难时,现场的人可以放心大胆地伸出援手,无需担心自己的善举会成为后续诉讼中对自己不利的证据。如果法律将善意救助行为作为侵权推定的依据,只会导致一个结果:人们为了规避责任,面对摔倒的老人、发生事故的伤者,会选择视而不见、见死不救。这种结果,不仅会让个体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及时救助,更会损害整个社会的公序良俗和道德根基,造成更大的社会伤害。莆田案再次提醒我们:法律需要为善意救助行为筑牢“防护墙”,通过明确的规则界定,让“扶不扶”不再成为一道难题,让每一个善意的举动都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和社会的认可。唯有如此,才能让见义勇为成为社会常态,让温暖与善意充满生活的每一个角落。
作者简介

王美英 律师
王美英,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良马北美法律事务联络人,现居美国洛杉矶。2001年获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2003年取得全国法律职业资格,2004年起在深圳从事律师工作,深耕涉外中美跨境法律业务。联络方式:wmy54595@gmail.com微信号:hdgjx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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