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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国事天下事,婚姻家事是大事,林教头普法家事律师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26个变化!!很重要!

《民法典》从2021年1月1日实施,同时涉及九部法律的大结合,用林教头的话来讲就是“九死一生”,那么其对现行法到底做了什么改变呢?今天有幸请到在私人财富法律管理领域深耕细作二十多年的林教头私人律师团队谈谈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编的26个变化。

01 婚姻、收养汇成一编

婚姻家庭编是民法典条款的1040到1118条,其中第五章内容是收养法的内容,即民法典将婚姻法与收养法汇成一编,也就是很多律师所说的收养回归家庭。

02 计划生育退出历史的舞台

民法典的1041条中删除了婚姻法条中的关于计划生育的表达,整个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编删除了婚姻法16条与收养法第3条关于了计划生育的表达,计划生育正式退出历史舞台。民法典还在1047条中删除了鼓励晚婚晚育。这也是一个为了响应我国鼓励生育、解决老龄化问题的一个策略。

03 增设“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条款

民法典在1043条中增设“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条款,主要是规范婚姻习俗中高额的彩礼嫁妆问题,也是为了回应目前多发的假婚骗财现状。

04 强调树立优良家风

为了凸显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强化家庭和家庭成员的责任感和义务感,民法典在第1043条增加了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的表述。正如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副会长李明舜所说“家风作为一个家庭的风气、风格与风尚,为家庭成员树立了无形的却又无处不在的价值准则。优良的家风支撑着家庭的和谐与平安,塑造着家庭成员的高尚品格和良好行为。家风同样是社会风气的重要组成部分,家风正,则民风淳。”这个规定不仅有利于建立优良的家庭风气,还利于提升整个社会的风气。

05 明确最有利于收养人原则

民法典的1044条明确了最有利于收养人的原则,表述与收养法第2条“有利于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不同,这个原则具有统领整个收养制度的意义,是一种收养理念的更新。

本条还增加“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这也是一大亮点,社会上有很多这样的案例,有些被警方解救的拐卖的孩子呆福利院却还会面临被人假借收养名义再次拐卖,不得不说实在太惨了,因此规定对这种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未成人的利益。

06 界定了“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范围

“近亲属”的概念经常被引用,但是其范围仅在最高院的民法通则意见及各种法律类教材中可以看到,并没有在法律层面上明确,这次民法典的1045条不仅明确“近亲属”的范围,还明确了“亲属”与“家庭成员”的范围,避免了司法实践中的错误理解。

07 疾病不是禁止结婚与婚姻无效,是可撤销

民法典在1048条和1051条删除“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而在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意思表明如果一方知道另一方有重大疾病还愿意结婚的话,法律是保护他们的婚姻自由的,并不是无效婚姻。这就规定了具有重大疾病的一方具有告知义务,如果没有告知,对方就有请求法院撤销的权利。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夏吟兰认为这个变化体现的是保护婚姻自由及保障有疾病的人的结婚权利。

08 改变胁迫婚姻撤销婚姻的起算日

民法典1052条规定被胁迫结婚撤销婚姻的起算日表述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相比于婚姻法有两个变化:一是撤销婚姻的主体过大了,不再仅仅限定于“受胁迫的一方”;二是请求撤销婚姻的时间变长,解决了收到长期胁迫而错过撤销婚姻的时效的人,更加人性化和合理化,也更加注重保护被害人的权利。

09 新增加婚姻损害赔偿的情况

民法典1054条除了将“自始无效”改成“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表达变得更加严谨之外,更大的亮点是新增了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即“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民法典这一改变更加注重保护婚姻中无过错方的利益。

10 增加夫妻之间日常家事代理权

民法典1060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这是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有关规定。我国的婚姻法中未规定夫妻间的日常家事代理权,但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司法解释中有明确的规定,民法典将这规定升华为法律层面上算是填补了现行婚姻法的空白,使得法律更贴近人们的生活。

11 扩大补充了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范围

民法典1062条、1063条扩大了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的范围,特别是将夫妻个人财产的第二项“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改为“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赔偿和补偿”具有重大意义,因为夫妻任何一方受到伤害,所获的所有赔偿和补偿包括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伙食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等,而不仅仅包括“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

12 确立了夫妻债务共债共签的原则

我国婚姻法中没有关于夫妻共债共签的原则,但是2018年1月,最高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确立这一原则,这次民法典也是吸收了这一原则,在1064条确立了夫妻债务共债共签的规定。

13 吸收司法解释增设婚内分割夫妻财产情形

我国婚姻法中没有婚内分割夫妻财产的情形,但是在婚姻司法解释三第四条中规定了两种情形可以婚内分割夫妻的共同财产,分别为:(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这次民法典吸收了司法解释的规定,将其直接纳入法律中,但是表述有点不同,意味着民法典对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态度的转变。

14 增加了确认亲子关系的规定

我国婚姻法中没有确认亲子关系的情形,但是在婚姻司法解释三中有详细的规定。本次民法典也是吸收了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与司法解释不一样的是民法典删除了司法解释亲子关系推定的情况,并且最大一个亮点就是确定了子女对亲子关系具有异议的,也可以请求确认亲子关系。近年来,由于男女关系复杂多变,婚外性关系、非婚同居现象频繁出现,致使亲子关系类别繁多,确认亲子关系的制度愈加显得重要。

15 增设离婚“冷静期”

随着人们生活的习惯、观念的变化,夫妻关系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矛盾和新问题,很多人因一时问题不能解决而冲动选择离婚,导致近几年的离婚率飚高。考虑到以上情况,民法典设置了离婚冷静期即“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其实离婚冷静期在司法实践中早有运用,也挽救了很多冲动离婚的婚姻。但是离婚冷静期遭到很多人反对,很多人认为相比于离婚冷静期,结婚冷静期更有设立的必要。

16 增加分居满一年为离婚理由

民法典1079条除对婚姻法的第32条的第一项规定改变措辞外,还增加“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这一规定主要是针对两三次起诉却判不离的情形,具有可操作性也非常符合目前司法审判的状况。

17 确立两周岁以下母亲直接抚养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

夫妻离婚需要解决子女抚养权的问题,根据婚姻法36条的规定,哺乳期的子女是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司法实践中往往将哺乳期的子女限定了两周岁以下。民法典在1084条正式确立了两周岁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还进一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更加注重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

18 离婚分割夫妻财产照顾无过错方的权益

民法典1087条对比婚姻法39条的规定,增加了对无过错方权益的照顾,侧重保护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的权益,也算是对出轨或者有其他过错一方的惩罚。

19 离婚补偿救济不再限于“分别财产制度下”

民法典删掉了现行婚姻法第40条规定的限定性条件“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扩大了离婚补偿救济适用范围,更加符合现在社会的婚姻关系。

20 扩大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范围

民法典1091条除了保留婚姻法原有的四种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还增加了“有其他重大过错”可以请求赔偿。增加这一规定扩大了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范围,也与前面增加的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相照应,加大对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的保护力度。

21 扩大被收养人的范围

收养法中将被收养人的年龄限制为不满十四周岁,而民法典表述为“未成年人”,即十八周岁以下的人符合条件的均可以被收养,大大扩大了被收养人的范围,更加符合社会的实际情况。

22 收养条件四变“五”,有一名子女的也可以收养

民法典1098条扩大了收养人的范围,不再限制与无子女者,规定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可以收养。但是增加了“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作为收养人的条件之一,更加注重保证被收养人的健康成长。

23 最多可以收养两名子女

收养法规定只能收养一名子女,而民法典规定:“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一名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因此,最多可以收养两名子女。

24 单身收养,男女平等

对于单身收养的问题,收养法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民法典将其修改为“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该规定体现了男女平等。

25 收养八周岁以上的需征得被收养人同意

民法典为了照应民法总则的修改,在1104条与1114条将需要征得被收养人同意的情形年龄改为八周岁,这也是进一步体现我们法律体系的严谨。

26 民法典的表达更加严谨。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多处在没有改变婚姻法与收养法的意思的情况下改变了措辞,使得整个条款的表达更加严谨、专业。如民法典第1046条将“不许”变“禁止”,“他方”变“另一方”,“第三者”变“任何组织、个人”;民法典1049条将“必须”改成了“应当”,“取得结婚证”改成了“完成结婚登记”,把确立“夫妻”关系改成了“婚姻”关系;等等。


看完这些变化,我们还是要邀请林教头普法的专业律师来谈谈几个比较重要的事情:夫妻债务如何避免?亲子鉴定有什么规则?家庭暴力如何认定?婚前协议如何保障个人财产?孩子的抚养权如何争取?等等
面对这样的情况,看看林冰律师怎么说?


(嵌入短视频,解析这件事的关键点是什么,律师的建议是什么等)

(以下录制视频)


一、如何区分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


我们团队遇到很多这样的咨询:夫妻一方在外借了很多钱,但是另一方却在债主来催债的时候才知道,债主却直接叫另一方共同还钱。债主这样的要求合不合理呢?我们来告诉您!


01夫妻的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概念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为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抚养、赡养义务或者未夫妻双方的共同利益而与第三方产生的债务,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等活动以及履行法定义务和共同生产、经营过程中所负的债务。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与共同生活无关或者依法约定为个人所负担的债务。


02 夫妻共同债务

(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置共同生话用品所负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房子所负债务:为支付医疗费用、教育费用、娱乐、体育活动费用所负的债务。维持社会关系费用等

(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3)抚养子女的费用,如孩子的营养费、教育费、生活费

(4)赡养父母的费用,如赡养费、营养费、礼物等

(5)夫妻共同从事生产、投资经营,也包括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利益归家庭共享的情形。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夫妻协商确定共同负担的债务,即使该债务带来的利益并非婚姻共享,也应纳入夫妻共同债务。


03个人债务

(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如夫妻一方为购置房屋等财产负担的债务,该房屋没有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

(2)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扶养义务人所负债务。

(3)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或者投资经营活动所负债务,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4)遗嘱或赠与合同或者协议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一方个人财产,附随这份遗嘱或赠与台同而来的债务也应由接受遗嘱或赠与的一方单独承担,他方无清偿责任。

(5)夫妻双方依法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约定由一方负担的债务,夫妻双方将本属于共同债务,约定有一方负担的可以视为夫妻个人债务,但是这种约定不能当然的及与债权人,对债权人没有对抗效力,除非债权人事先知道或者事后追认该约定。

(6)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毒、酗酒所负债务。

(7)其也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包括夫妻一方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

所以,如果夫妻一方欠的债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另一方没有签字追认的话,另一方是不需要承担债务的。当然这里面涉及举证问题。而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如何发掘证据,筛选证明,反驳对方的证据,这都需要非常高的水平,因此如想了解更加细致问题,请扫码添加微信号关注林教头普法。


二、离婚中如何争得孩子的抚养权?


夫妻之间的感情好不好不仅与夫妻个人有关,还会与孩子能否健康成长相关。如果夫妻因为感情不和,最后选择离婚,孩子会面临不能同时与父亲母亲一起生活的问题,夫妻之间也会面临确定孩子抚养权的问题。那么离婚的时候孩子的抚养权应该归谁呢?争取孩子抚养权该准备哪些材料呢?今天我们来告诉您!


01两周岁以下子女的抚养

根据已经废止的婚姻法36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可以基本确定两周岁以下的孩子在父母离婚的时候一般判给母亲。而根据现行有效的《民法典》1084条第三款规定,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这进一步确定了不满两周岁子女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同时,民法典1084条更大的一个亮点是确立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


02两周岁以上子女的抚养

两周岁的孩子抚养法院会考虑子女的权益、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作出判决。一方有以下情况的,法院会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03八周岁以上子女的抚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但是根据2017年的民法总则与现行民法典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改为了八周岁,因此我们认为孩子年龄在八周岁以上的,作出孩子抚养权判决时要考虑孩子的意见。当然,如果夫妻双方在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也可以协议轮流抚养子女。


04 争取孩子抚养权准备的材料

第一,证明经济状况的材料。如工资单、缴税证明、银行存款单、产权证书等,充分说明能为孩子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有利于孩子的成长。

第二,证明抚养环境的材料。如居住周边具有学风较好的学校、小区安全、家庭成员健康等,孩子以往的居住环境也是考虑的因素。

第三,证明自身综合素质的证据。比如如学历学位证书、获得的各种荣誉、参加义工及献血等活动的证明等,证明自己具有较好的人际、教育程度较高,人缘口碑好、道德品质高,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

第四,子女的意见。如果孩子八周岁以上,孩子的意见就显得非常重要了,因此能够争取到孩子意愿很关键。


05如何争取离婚子女权益的具体技巧

如果您想要了解两周岁以下孩子有哪些例外情况判给父亲?想要了解女方争取孩子抚养权需要准备什么材料?想要了解男方争取孩子抚养权需要准备什么材料?想了解经济条件好的一方是否一定能够获取抚养权?想要了解出轨对争取孩子抚养权有什么影响?想要了解需要支付孩子多少抚养费?想要了解孩子十八周岁以后是否还需要支付抚养费?。。。。。。联系林教头普法。


三、签订婚前协议必看避雷六点!


婚前协议是家族财富传承与管理领域中常用保障自己财产权的一种工具。随着社会财富的不断积累,大众的法律观念的提高,婚前协议被越来越多人运用。

特别是身价百亿的富豪们,由于他们的婚姻及财产的规则比较复杂,更加需要婚前财产协议对他们的身家进行管控,避免财产的流失。

如传媒大亨默多克,其与妻子邓文迪结婚前签了婚前协议,因此其财产并没有变成共同财产而因离婚分给妻子,其在离婚时仍然拥有超过139亿美元的财产。

当然,婚前协议不仅是对于默多克这种富豪重要,对我们普通的老百姓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比如创业人群、中老年再婚人群等。很多咨询我们的客户都说不知道怎样订立婚前协议,我们今天就通过此文告诉大家怎么有效的订立婚前协议,避免雷区。


01 “口说无凭”,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口头约定财产分别所有制(AA制)是生活中很多夫妻的桥段。但是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财产约定没有书面协议的,法院不会认可该协议,而且在实践中确实比较难证实口头约定的具体内容。

虽然法律没有规定婚前财产协议必须经过公证处公证,但是我们建议大家,如果涉及巨额财产的,在签订婚前协议的时候尽量去做公证或找律师见证。


02“虚假无效”,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婚前协议是一份约束双方的合同,适用于合同的有效规定,即签订婚前协议时双方必须出于自愿,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签订过程中不存在有隐瞒、欺诈、胁迫的情节,当然也不能乘人之危。

另外,婚前协议也不能具有限制一方自由或者侵犯一方人权的约定,比如有过错方不能提出离婚、首先提出离婚一方必须净身出户,无过错方可以公开有过错方隐私等,有这些约定的婚前协议法院不给予认可。并且,婚前协议中违反其他法律的规定或者违反善良风俗的约定无效。


03“描述具体”,明确财产范围

实务中有不少案例由于约定财产不够详细具体而导致婚前协议不被认可。为了避免这种情况,我们建议做财产约定时要保证约定的对象唯一,将财产的信息写得具体详细,对房产的描述,可以是“位于某市(县)xx街xx号房产由双方共有”。

当然,我们并不建议将所有的财产作约定,只是约定重要财产的归属就可以了。作财产约定时一定要具有长远的目光,确保财产约定在一个较长的时间内使用,还需要考虑将来财产的变化,将财产转化和收益写到婚前协议里,如某市(县)xx街xx号房产出租等收益租金归X方所有。


04“共同or分别”,确立财产制度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夫妻之间可以协议财产共同所有制或分别所有制,因此在制定婚前财产协议前要确立好财产所有制。

现在很多人签订婚前协议的人都是想突破传统的“夫妻共同财产”模式,通过分别所有制来经营、使用和分配自己的劳动所得或者其他财产,那么我们建议把夫妻婚后怎么经营、使用的规则列清楚于婚前协议中,提升婚后的生活效率与质量。


05“忠诚与浪漫”,规定婚后的义务

婚前协议除了具有隔离夫妻债务、避免财产流失等保护财产的功能外,也具有维持感情和保障情趣的功能。意思是说婚前协议除了能对财产做出规定,也可以将一些婚后生活方式的约定写入。

当然,这种内容在是夫妻之间具有私密性的内容,在法律上并不具有强制力。


06设定生效的时间与条件

婚前协议拟定好之后,一定要设定好生效的时间与条件,避免以后发生纠纷后一方耍赖。

协议一般是双方签署完毕之后立即生效;双方可以约定结婚作为要件,结婚之后协议才生效;如果双方要公证婚前协议的,也可以约定完成公证后生效。


了解清楚事件关键点,那么林教头普法专业律师都能为当事人提供什么样的帮助呢?

(嵌入表格图片,详细说明律师可以提供的服务都有什么,附上简单的介绍)对林教头普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业务范围


一、离婚、财产争议、子女抚养权争议等诉讼法律服务

1. 离婚诉讼:代理客户进行离婚诉讼,并在诉讼中同时处理离婚、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离婚损害赔偿等事务。


2. 婚约财产诉讼:代理客户处理因婚约、彩礼等产生的财产纠纷。


3. 离婚后财产诉讼:代理客户处理离婚时未处理的财产或因协议离婚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引起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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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婚姻无效纠纷:代理客户处理宣告婚姻无效引起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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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代理客户履行夫妻财产约定引起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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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扶养费、变更扶养关系诉讼:代理客户处理特定情况下夫妻一方要求另一方给付扶养费的纠纷。


12. 赡养费、变更赡养关系诉讼:代理客户处理父母子女之间涉及赡养费或赡养关系变更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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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监护权、探望权诉讼:代理客户处理因子女监护、探望引起的纠纷。


15. 确认亲子关系诉讼:代理客户进行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的诉讼。


16. 分家析产诉讼:代理客户进行大家庭分家引起的家庭共同财产分割的诉讼。


二、婚前财产协议、婚内财产安排、离婚、调解、子女抚养、财产争议等非诉讼法律服务

1. 法律咨询:为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问题提供咨询服务。


2. 家庭资产梳理:盘点家庭成员的资产信息、债权债务信息,梳理盘点资产、确定资产权属,并就梳理情况出具书面报告。


3. 婚前财产协议起草:协助起草婚前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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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代持协议起草:协助起草代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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